連江縣社教與文化設施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條例修正發布

  • 2017-08-30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社教與文化設施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經縣府於7月2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社教與文化設施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特別收入基金,以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本府文化處為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