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題:10題(對的打○,錯的打×)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酒、檳榔及危害身心健康物品給兒童及少年,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
6.( )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7.( )兒童權利公約中,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 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8.( )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是四項基本原則之一,也是被認為所有兒童人權的基礎。
9.( )「禁止以任何手段使兒童從事強迫勞動」乃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的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之保障範圍。
10.(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而成立的。
11.( )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電話為0800-25-7085(愛我,請你幫我)。
12.( )未成年懷孕求助站設有網路諮詢服務,於www.257085.org.tw的「留言社群」或「聯絡我們」進行留言,則會有專人於三個工作天內予以回覆。
連江縣106年兒少保護CRC宣導有獎徵答題目
- 201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