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南竿環保路發生多起犬隻傷人案件,縣府產發處表示,本案犬隻遭多次檢舉疏縱在外且有傷人紀錄,已依法勸導飼主應善盡飼主責任,勿疏縱犬隻,並依據該犬11月17日疏縱事證,將依動物保護法裁處飼主新臺幣3萬元整。
為解決犬隻追逐機車及咬傷人問題,產發處6月起即展開強力捕捉,巡邏南竿山海線道路,一旦發現流浪犬立即捕捉,疏縱犬隻經勸阻後仍不改善者比照辦理,飼主須繳交罰鍰才可領回家犬。針對環保路多次狗傷人事件,11月18日漆彈比賽又再度發生,縱然飼主和傷者達成和解,但產發處11月17日已掌握事證,仍依法開罰。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
產發處長劉德全表示,6月起已嚴正要求同仁上下午定期巡邏及捕捉犬隻,按日記錄並回報情況,流浪狗情況已有改善。即起再特別加強未繫狗鍊及疏縱犬隻稽查,一旦發現事實,拍照後開罰,請飼主善盡管理責任,務必依規定圈養。另外,依處務會議決議,攻擊性寵物第1次依法開罰3萬元,第2次6萬元,第3次逕行沒入。
產發處強調,放任犬隻於戶外自由行動,除了可能造成隨處大小便等污染環境問題外,亦有可能侵害到人類或其他動物的生命財產安全。另外亦可能造成犬隻不必要的受傷,如發生車禍等等。
因此飼主飼養犬隻應善盡管理之責,出入公共場所,應以牽繩牽引,除了可以避免犬隻無故攻擊別人或其他動物外,也可避免犬隻不甚遭受車輛撞擊等意外發生。
環保路犬隻傷人案 依動保法裁處飼主3萬元
-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