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經縣府於7月3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六條、寵物管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寵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寵物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寵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地址變更者。
(二)寵物轉讓者。
(三)寵物死亡或失蹤者。
前款第二目受讓人應檢具轉讓書,辦理變更登記。
二、寵物棄養應通報本府產業發展處進行收容,不得任意棄養。
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 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