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 2017-12-23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經縣府於9月2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一條、本府為辦理畸零地之申請合併使用,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由本府工務處處長為召集人:
 一、本府工務處都計建管科代表二人。
 二、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工務處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