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經縣府於9月2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一條、本府為辦理畸零地之申請合併使用,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由本府工務處處長為召集人:
一、本府工務處都計建管科代表二人。
二、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工務處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 2017-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