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財政部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費用標準由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2年定期檢討。財政部業於106年12月22日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66000元,並自明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
財政部: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 2018-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