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縣府修正發布

  • 2018-01-15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經縣府於106年7月25日修正發布。該條例修正第三條第一款,請各鄉公所、機關,依新修正條例宣導民眾周知,以利政策推廣。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及照顧孕產婦之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五年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四條、依本自治條例補助之金額為每胞胎補助之。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第五條、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向本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第六條、本自治條例所需費用,由本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