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縣府公開抽出14人辦理實質審查

  • 2018-02-06
 政風處5日辦理106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抽出14名公職人員辦理實質審查。(圖:政風處)

 政風處5日辦理106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抽出14名公職人員辦理實質審查。(圖:政風處)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政風處辦理106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公開抽籤,5日於107年度第4次主管週報抽出14人,將陸續辦理實質審查作業,並從中再抽出1人進行前後年度申報財產之比較。
 政風處表示,106年度本縣所轄參與抽籤財產申報義務人計96名,依據法務部核定實質審查抽籤比例及前後年度財產比對抽籤比例分別為14%及2%。中籤名單後續將查調各項財產資料進行比對,以落實陽光法案,彰顯公務員清廉形象。 
 政風處指出,對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申報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時,應就其有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情事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就申報人之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者。
 二、申報人平日收支與所申報之財產顯不相當者。
 三、申報人之居住房屋、使用財物與申報內容不同或有未經申報者。
 四、經民意代表質詢或經媒體報導,並有具體事證者。
 五、有事證足認申報人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六、有事證足認申報人涉足賭場、酒家、舞廳及其他不當場所者。
 七、申報人與他人金錢往來頻繁或有拖欠之情事者。
 八、申報人因財產糾紛,現正涉訟中,或涉嫌犯罪,現由軍、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認有審查必要者。
 九、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