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經縣府於107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四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之胞胎起算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第七條、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部份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