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編制表經縣府於1月18日修正發布,自民國107年12月7日施行。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五條、本局置科長、科員、稽查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第九條、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編制表員額編制共12人,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置局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0至11職等,縣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12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副局長1人,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科長3人,職務列薦任第8至9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科員2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稽查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技士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助理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技佐2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
環資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縣府修正發布
-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