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違者處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 2019-11-30
 【記者吳嘉榮報導】為保障機場飛航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請各機關協助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事宜,未經核准並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連江縣交旅局依交通部來函轉知,日前發生松山機場周邊發生施放煙火或疑似信號彈物品,影響航機起降事件。為使大眾更易了解該禁止及限制範圍,民航局已於網站公布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各式圖檔,包括範圍座標、弧線方程式、範圍圖、CAD成果套繪圖及地理資訊系統交換格式,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無人機專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圖資,請自行下載使用。
 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圖資運用說明如下:
 一、Google Earth範圍圖:可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Android、iOS)Google Earth程式開啟,查詢施放地點是否位於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內。
 二、範圍座標、弧線方程式及CAD成果套繪圖:可供遙控無人機廠商與其遙控APP廠商及軟體開發商等專業單位,自行套繪或作為其他軟體開發(如電子柵欄或禁飛區)資料基礎。
 三、地理資訊系統交換格式:可供相關單位所屬地理資訊系統圖資介接基礎。
 民航局表示,請協助將各圖資於相關管道(網站公告、教育訓練、課程、產品說明書、操作教學及電子操作介面等)向相關單位、人員、遙控無人機廠商與其遙控APP廠商、軟體開發商及民眾等宣傳。請務必於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前,確認施放地點是否合宜,避免後續非法施放行為,進而影響飛航安全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罰。
 對於相關罰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暨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該局同意於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經查證屬實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