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機關團體 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 2019-12-18
 【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不論是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才可列帳,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就可以列報為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80萬元、累積虧損100萬元,甲公司於108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虧損為2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8年度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將不予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的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的原始憑證。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