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公告本縣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自民國108年12月27日起生效,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1條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
縣府依內政部來函辦理,鑑於田野引火燃燒除攸關公共安全外,亦涉農業及空氣污染防制等相關法規,有影響公眾空氣品質及行車安全之虞,為避免空氣污染惡化及不利民眾身體健康之可能性,基於國家整體發展之需要,本縣公告禁止田野引火燃燒。
至田野若有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的需要,請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廣勿露天燃燒稻草方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補助方案。
縣府公告本縣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 違者處3千元以下罰鍰
- 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