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條文修正,並自1月1日生效,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合於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規定者,請於1月2日至2月10日向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服務學校、服務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縣府民政處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來函轉知,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予申請緩召者,分別為第2款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受理申請為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1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受理申請為服務學校。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受理申請為鄉(鎮、市、區)公所。
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得予申請逐次召集者,分別為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11職等及比照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第2款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第3款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第5款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第6款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第7款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第8款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第9款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以上受理申請均為服務機關。
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得予申請儘後召集者,分別為第1款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第3款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以上受理申請均為服務機關。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受理申請為鄉(鎮、市、區)公所。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等新規定 1月2日至2月10日限期內,受理申請
- 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