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 2020-02-01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縣府於1月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申請公費安養,除經專案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外,受安養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現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或曾設籍本縣二十年以上之低收入戶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老人,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未罹患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的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1至4類精神疾病、傳染性皮膚病等。
 申請安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一、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之糞便檢查等)。
 二、新式戶口名簿。
 三、老人安養申請。
 四、公(自)費安養入家保證書。
 第二十條、現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或曾設籍本縣二十年以上者,年滿六十五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配偶、無一等親,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得申請自費安養。
 申請自費安養應檢具第十七條第二項各款表件,由各鄉公所依規定審查後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通知申請人簽訂進住契約書,並繳納生活服務費、緊急處置保證金後辦理入家安養。
 同時申請進住人數逾自費安養收容名額時,依下列條件順序及方式辦理進住:
 一、扶養子女僅一人且不在本縣工作,無法照顧申請人者。
 二、扶養子女雖有二人以上,但均不在本縣工作,無法照顧申請人者。
 三、扶養子女雖在本縣工作,但有具體事實證明無法照顧申請人者。
 前項申請條件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安養:
 一、無國民身分證者。
 二、患有傳染病者。
 三、患有精神病或癩病者。
 四、因身心障礙、智能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第二十三條、自費老人安養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養:
 一、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生理機能失禁致影響公共衛生者。
 三、罹患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疾病之一者。
 四、患有重病,連續住院超過三個月者。
 五、逾期不繳生活服務費超過二個月者。
 六、未請假外出一週或逾假一個月者。
 七、其他不遵守本家有關規定,經家務會議決議應予退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退養時得視情形由本家轉報縣政府協助保證人轉送醫療(療養)機構治療安置;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並得自願以自費安養身分轉至本家養護療養。
 第二十八條、申請養護安置,除經專案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外,受養護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現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或曾設籍本縣二十年以上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配偶、無一等親,自願負擔費用者,且未罹患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的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1至4類精神疾病、傳染性皮膚病或經氣管切開術留有氣切導管等。但失智症中度以上並不具行動能力者得為照顧對象。
 三、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申請公費養護者,須符合列冊低收入戶老人,並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養護:
 一、老人養護申請表。
 二、公(自)費養護入家保證書。
 三、新式戶口名簿。
 四、國民身份證影本。
 五、冊列低收入戶證明。
 六、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之糞便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