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清明節、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 2020-04-03
 【記者吳嘉榮報導】勞動部表示,民族掃墓節、兒童節這2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109年清明節為4月4日,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4月3日放假,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清明節4月4日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月2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4月4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舉例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清明節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4月2日,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月2日至5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及4月3日兒童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4月4日: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4月5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