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三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經縣府於3月27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三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如下:
第五條之三、機車租賃業者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應簽訂一式兩份,由消費者與機車租賃業者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七條之一、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之三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或違反第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或消保官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或事務所不在本縣轄區者,亦適用之。
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