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經縣府於2月1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施行後新建之違建,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並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且列管加強巡查;對經制止不從及拆除後重建者,依法從嚴辦理,以遏止新違建產生。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由各鄉公所辦理,勘查認定及拆除委外工作由本府工務處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之違章建築行為,違反第一項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縣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發布
- 202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