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生前都是我在照顧,弟弟從來不聞不問!」、「我把媽媽帳戶裡的100萬元領出來,都是用來支付她這幾年來的看護費,還有喪葬費,沒有一毛錢放進我自己的口袋!」、「你這個不孝的弟弟,憑什麼告我偽造文書!」
這位被告對告訴人弟弟聲嘶力竭的「指控」,到現在還縈繞在我的耳邊,當時我看著告訴人,仔細觀察他被姐姐控訴多年來對老母親未曾盡孝時的眼神,心中已經認定被告的「指控」一定是真的,也為照顧老母親至今未嫁的被告深表同情,但是告訴人的那一句輕描淡寫回嘴「但是妳領錢時,媽媽已經往生了,那100萬元我也有一半的權利」,法律上卻是那麼的擲地有聲,最後我不得不判處被告犯「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2月…唉!真是法、理、情的掙扎啊!
通常我們把錢存到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我們是和金融機構成立一種叫做「消費寄託」契約,這是一種「債權」關係,只存在於特定存款人與特定金融機構間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當我們存入金錢以後才會發生,金融機構只要給付約定的利息,可以自由使用我們存進去的那筆錢(可能我們存進後,下一個客戶領錢時就交出去了),一旦我們要提領出來時,我們只要填寫取款單,簽名或蓋章,就可以把錢領出來。簡單地說,在刑法上,那張「取款單」,就是我們向金融機構表示要部分終止「消費寄託」契約關係的「文書」。然而,這種「消費寄託」契約關係,因為存款人的死亡而消滅。還沒有領出來的錢,成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如果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其中一人擅自拿著原存款人的印鑑,以原存款人的名義填寫「提款單」領款,當然就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最輕也要判2個月有期徒刑),即便領款的目的是為了清償死者積欠的醫藥費、看護費或支出喪葬費,或是以「父母生前有交代」為由,充其量也只是成立犯罪以後,考量「量刑」的事項而已,並不代表目的只要合情合理,就不算犯罪。尤其,繼承人之間有財務糾紛或者多年愛恨情仇的,這種不知法律,為了「怕麻煩」,在父母臨終前或剛剛往生,就趕緊拿著印章去領款的孝子孝女,往往就成為其他繼承人提告「偽造文書」的對象,這樣的案例在筆者職業生涯中,並不罕見,我甚至遇過一件案子是連爸爸列為共犯一起告的。
順帶一提,縱使只有一個繼承人或者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的場合,在被繼承人「彌留」之際,就趕快拿著印章到金融機構領款之情形,是要妥善保留現金流向及用途之證據或證明供國稅局查核,例如為支付被繼承人之醫藥費、看護費等單據,否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繼承人未能證明用途,仍會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知法,守法,凡事不得不慎啊!
為什麼這樣算「偽造文書」?/文:連江地院院長王邁揚
-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