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地區高樓數量越來越多,而且多有設置電梯,針對地區部分待合法建築設置之電梯設備,縣府基於民眾安全,特別指示研議加強輔導,嚴格把關公安。
工務處表示,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已明文規定於建築法及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其設置、維護與檢查,均由所有權人委託專業廠商進行,其管理方式概述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取得許可)。
二、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定期保養)。
三、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
四、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同法第95條之2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未依規定辦理之罰則)。
工務處指出,建築物附設昇降設備,唯有所有人依上述規定依法補辦執照、取得使用許可證、委託專業廠商保養及安全檢查申報,方屬適法,也籲請建築物屋主務必遵守相關法規辦理。
地區部分待合法建築設置電梯設備 縣府:研議加強輔導,嚴格把關公安
-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