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燃費最後補繳期限至12/31 逾期開罰並移送執行

  • 2020-12-22
 【本報訊】還未繳納109年度汽燃費的車主請注意,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已寄出催繳通知書,補繳期限至12月31日止,逾期未繳納將開罰並移送執行。
 公路總局表示,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開徵,營業車則於3月、6月、9月及12月分季開徵,對於未依期限繳納的車主,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已寄出催繳通知書,補繳期限至12月31日止,逾期未繳納,除依公路法第75條處以罰鍰300元至3000元外,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強制執行。
 公路總局特別呼籲尚未繳納汽燃費的車主,務請依期限儘速補繳,以免受罰,同時也鼓勵車主申辦活期帳戶約定轉帳扣繳,不必擔心遺忘繳費而受罰,省時又方便,相關申請書表可於公路總局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