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 2021-02-23
 【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個人出售共有的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考量房屋或土地的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的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的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的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回覆:甲君共有的房地是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地期限申報納稅,因其符合財政部公告得非自願性交易事由,故雖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如出售房地,除應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外,申報時亦應就房地的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以免申報有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