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防疫措施裁罰一次看 第3級疫情警戒-1/連江縣疫情指揮中心

  • 2021-05-21
 一、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
 ▲違反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處罰。
 二、1.外出全程戴口罩2.雙鐵及八大場所戴口罩3.其他經公告之場所(戴口罩、禁飲食):
 ▲違反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三、1.闖關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2.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全國社團停止交接:
 ▲違反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四、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
 ▲違反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五、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
 ▲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六、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
 ▲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
 七、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
 ▲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
 ◆編號二、三、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資料來源:法務部
 ◆任何防疫相關諮詢請洽連江縣疫情指揮中心24小時防疫專線:096377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