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已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要件,並確實與納稅義務人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者,始准予列報。
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如因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原因而無收入,並不符合稅法上無謀生能力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妹乙君免稅額88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因為失業,留在家裡照顧家人而無工作,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與無謀生能力條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者(109年度為182000元)。(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病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或家屬如符合前述無謀生能力規定時,應於申報時主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免稅額 須實際同住者
-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