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開趴群聚未通報 指揮中心:將依法開罰

  • 2021-08-05
 全國降級且部分項目解封,但呼籲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若未通報開趴群聚,將依情節輕重及相關法規裁處。(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全國降級且部分項目解封,但呼籲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若未通報開趴群聚,將依情節輕重及相關法規裁處。(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疫情指揮中心表示,中央考量國內疫情趨緩,已宣布自7月27日後降級、部分項目解封,但若在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群聚開趴或歡唱,提高疫情傳染風險,將由各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罰;最重者將視為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裁處。
 指揮中心表示,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違反限制規定且未通報時,將依情節輕重,可裁罰的相關法規依據如下: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裁處:
 旅宿業有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等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受僱人員如有前述行為,則處新臺幣1至5萬元罰鍰。旅宿業若違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或旅館業管理規則所定相關通報義務,由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裁處1至5萬元罰鍰。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處: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開毒趴)之場所,該場所將依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自查獲之翌日起列為特定營業場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1條,指定的業者有通報義務,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除依該條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指揮中心呼籲,所有旅宿業者均應遵守前述相關法規,避免住客群聚,以降低傳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