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公益頻道何在?

  • 2009-06-26
 何謂公益頻道在馬祖無人關心,更沒有人瞭解可能涉及自身的傳播權益,在沒有人表達意見的同時,主管機關也樂得視而不見。不過對於僅有一家有線電視的馬祖,無法以審照作為審核手段時,主管機關似乎也沒辦法依法處理。
 有線電視法中保障通路近用權,見諸公益頻道相關規定,1999年修改的有線電視法規定,業者申設時若能「免費提供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傳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審議委員會得為許可,此係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對業者的編輯自由權施加的限制。
 公益頻道的具體運作原則,在「有線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使用頻道規劃要點」中做補充規定,然而這些規定並不具強制力,加上政府未對民眾宣導,亦未落實配套措施,使得近用頻道的使用率偏低。例如規定中雖開放讓社區民眾、公益團體免費使用,但多數民眾不具製作能力,以及業者是否有編輯權等,未予處理,因此使得公益頻道的美意難以落實。
 公益頻道係少數落實民眾使用媒體權利,因此政府應強制要求業者保留頻道,並由地方政府或是系統業者協助民眾製作節目,以使公民實踐媒體近用權。目前馬祖有線電視三十五頻道,非常適合作為公益頻道使用,但這個閒置的頻道,平常只作為議會開議時轉播使用,連地方政府委託播放社教性節目等影片,還要支付二到三千元不等的費用,完全忽略自身本來就有要求的權利,連政府機關都要付錢,遑論一般老百姓。
 另外一項顯而易見的缺失也沒有人注意,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常以廣告蓋台或使用插播式字幕(跑馬燈)影響收視戶權益,應如何處理?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系統業者如於頻道中自行插播廣告,應事先取得頻道供應者之同意,並不得影響節目之完整性。
 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又依同法第六十三條復規定「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違反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準此,系統業者如有違法插播廣告及使用插播式字幕之行為,收視戶可檢附相關證據,逕向住處所在之縣(市)政府新聞單位提出檢舉,以維護收視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