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正式通過了客家基本法草案,未來將推動客家事務的法制化權益,也會獲得平等的保障。地區立委曹爾忠希望爭取落實金馬澎基本法,各界樂觀其成,金馬澎屬外島地區,各項建設與交通產業與台灣本島不同,在發展現況下,我們發現很多與中央同步施行的法律,不能因地制宜,導致人民與政府之間因為對中央法令與地方自治產生不同見解,而造成的衝突甚至是對立;在憲法的保障下,金馬澎外島理應獲得更多挹注的資源,自治的法源及範圍理應更加堅定與寬廣,期盼在各界的努力下,金馬澎的發展與永續生存條件,能有相關法令的具體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明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原住民族基本法早在民國94年2月5日就已經訂定了,該法共計三十五條主要條文,第一條開宗明義指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第十四及十五條分別是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馬祖的發展從過去的戰地政務到安輔條例,再到離島建設條例,都是依循法律的規範一步步向前行,但在過程中發現,沒有一套法律能真正設計,使地區有永續生存發展的保障。我們的安輔條例提供人民土地總登記的機制,但因為沒有把軍方不應在金馬有土地的歷史性大原則與前提納入,所以產生現在許多土地的爭議,現行的土地登記相關法令適不適合金馬?各界要從歷史及區域特性來看待。其它如中央制定的漁業法,能不能符合馬祖漁業發展現況需求?公務人員考試相關辦法能否提供在地人才培訓與養成?都市計畫法在馬祖有何窒礙難行之處等。
地區的長遠發展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加以保障,換言之,需要加強地方自治的權限,因為金馬澎外島不論是經濟、教育、醫療、交通等,資源與條件都不如台灣本島,沒有中央經費的支持與政策法令的配合,發展生存是很難的。澎湖不久前實施博奕公投未能過關,其實不論是贊成或反對方,對於澎湖的發展都是憂心忡忡,而金馬亦同。
我們是自由法治的國家,政府與人民的任何作為都必須依法行事,所以不能忽略了法律的重要性,既然憲法對金馬澎有比照原住民的各種保障,我們應該據理力爭,地區現在要做的許多事,是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因地制宜是制定法律所必須要特別留意的。
金馬澎需要因地制宜的基本法
- 200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