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的省思

  • 2010-12-16
 拾金不昧是我國所推崇的公民道德,不過近年似乎有些走樣?台灣有一位民眾疑似拾獲別人的金錢,要失主支付三成酬勞才肯歸還,事情真相有待釐清,但無論結果如何,已經引起公眾討論。國內今年出現類似案例已經不只一起,有民眾因此批評民法容許索取三成酬勞的規定,各方說法都有他的道理,我們建議還是從規定面和現實、倫理面來分別討論。
 單單從規定來看,拾獲遺失物品向警察機關申報,期滿向失主依法索取三成酬勞似乎是可以的。
 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7條也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但如有以下情況,則不得主張十分之三報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但事實上「十分之三」的報酬,對遺失金錢的人來說往往很心疼。以遺失兩萬塊錢薪水袋的事情為例,十分之三就是六千元,相當於台灣基層上班族一個月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薪水,也相當於公部門臨時人員月入的三分之一。
 所以包個小紅包感謝拾獲人是國內常有的案例,真正要拿十分之三出來,有一定的難度。強勢索取十分之三報酬在倫理道德上也是不無疑問的。孔子主張,建立強盛的國家要先有富足的人民,孟子也主張民本思想,墨子更強調兼愛為懷,體恤百姓的苦痛。連聖賢都堅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那我們有甚麼權利把貧窮留給別人,把財富留給自己呢?
 以理財擅長的猶太人,也傳承老祖宗的仁愛思想,無論甚麼收成,是小麥還是水果都不能一摘而盡,要留下一些給孤兒、寡婦撿拾,也禁止一切的不當得利;不只是因為規定,而是規定背後所重視的天理良心,願我們也能體諒貧苦和一切軟弱者的需要,維護馬祖人相愛、互諒的固有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