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厚實馬祖地區治安的防範,目前四鄉五島共裝設249支監視器,當中僅6支故障,完善率將近9成8,遠優於警政署規範之8成7,相當可喜可賀,藉由監視系統的佈網強化地區的治安,給予鄉親安全有保障的生活環境。
隨著科技進步與人流移動的頻繁,監視器在犯罪偵辦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給予司法當局指南的線索,加速破案率;同時也在各類定紛止爭的處理上發揮關鍵,讓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得以找出頭緒,化解不必要的誤會。面對偌大的公共環境,儘管監視系統無法攝錄所有場景畫面,仍有相當嚇阻犯罪作用,讓有心人士在非法行動前有所顧忌,降低治安的問題。無庸置疑的,在現代社會的生活上,監視工具相當程度給予民眾帶來許多便利性。
監視器設置密度越高的地方,看似生活越有保障,但相當程度卻反映出該地區的治安越不甚理想,成為犯罪或肇事的重要熱點,需透由監視設備來進行防範。仔細回想,早期的農業社會雖沒有監視器的導入,但民眾依然能安居樂業,愉快相處,甚而有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佳話。後工業時代後,因民心變遷,不再如往昔單純,取而代之的是猜忌與不信任,人際從熱情轉為冷漠互斥,權衡之下只好仰賴科技來自我保護,保障最低限度的生活水準。
凡事都為一刀兩刃,運作得好如虎添翼般,提高生活保障;當疏於管理時,將成為戕害人權的劊子手。當大街小巷都充斥著監視器時,等於我們生活的一舉一動都被他人關注,隱私暴露於社會的監督,如同活在楚門的世界般,備感壓力。我們並不反對公領域監視系統的裝設,但必須適量適度,特別是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管控機制,不致讓資訊被有心人士移為他用;且器材的安裝相當容易,需更費心的是編列相當程度的預算去定期維護,確保監視系統能正常運作,不致遇有需求調閱畫面時才發現早已故障,失去設立的初衷。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確認「資訊自決」是憲法隱私權保障的基本權利,而釋字689號則進一步確保「個人在公共場所亦享隱私權保障」。監視器的出現是運應時代需求而生,公部門在推行這項措施前,仍要注意隱私保護的相關配套措施,避免解決了治安問題,卻又創造出其他困擾。
社論/監視器治理的社會
- 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