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行車最怕遇到對向車或後方車不當使用遠光燈,讓眼睛產生眩光,駕駛者無法看清路面狀況,嚴重時還容易導致車禍。車燈不當使用,民眾也反映相關問題,縣警局已通報各單位加強攔查取締是項違規,以維護行車安全。
有關燈光使用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100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除同向超車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說明,車輛燈光目的在於照明、識別與警示。車輛頭燈除了提供夜間及隧道中駕駛照明外,對於山區道路或調撥車道行駛時,也能提醒對向車輛注意。所以車輛燈光不僅有照明功效,同時具備警示作用,但不當使用燈光,卻造成其他用路人雙眼產生眩光作用,對事物能見度急速下降,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能力,造成行車事故的風險。
在夜間開車時,當道路照明設施足夠,儘可能少使用遠光燈,除非遇到照明不佳或漆黑一片的道路,為了不使對向來車或前車造成影響,看不清楚前方狀況,應隨時注意情況即時切換成近光燈。開車也須檢查自己的燈光狀態,當對面來車頻繁切換燈光照射自己時,應當檢查自己的遠光燈是否在無意中開啟。
若遇到對向車開遠光燈,可採取快速切換遠近光提醒對方,如對方仍未發現,應自行減速,因為遠光燈過於刺眼可能使駕駛人無法看清路面。這時可以望向道路右邊,千萬不要亮起自己的遠光燈來反擊其他車輛。若後車開遠光燈,可調整後視鏡將後車燈光反射向上,確保仍能看到車後的情況,或使用防眩後視鏡解決。若後車持續使用遠光燈,則自己變道減速,先讓對方先行駛,避免採取硬碰硬方式,可能造成更嚴重的行車糾紛甚至是車禍。
違規使用遠光燈,不該只仰賴警察機關執法取締,而在於自己的守法精神和同理心,司機的修養才是關鍵。駕駛人實在不應只圖自己便利,不遵守規定任意使用遠光燈,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友善的交通環境需要大家的同理心,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交通安全需要你我一起努力。
社論/正確安全使用遠光燈 維護你我行車安全
- 2017-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