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馬祖很多的公共服務與公共工程都是透過招標採購方式來完成,以適當的採購方式來選擇最優廠商承包施作,才能確保地區公共建設的高水準。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鬆綁放寬最有利標的條件,刪除原條文中的「異質」及「不宜採最低標」的條件,給予機關更大空間靈活運用採購策略。本縣各機關應針對標案性質,選擇最適合的採購方式來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地區部分機關承辦人喜歡使用最低標,首先是考量免責性的問題,由於最低標的廠商報價是絕對客觀的數字,沒有相對主觀的個人喜好評價,因此公務人員選擇以最安全的方式來辦理,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沒有公務員願意因為採購過程的無心之過而遭到緩起訴。
其次部分公務人員喜歡用最低標的原因是,比較方便省時。如果是選擇最有利標,以現行法規,承辦人簽辦時須陳述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的具體事宜及理由,同時還要上級機關核可,而後續成立工作小組、評選委員會等,程序上也比最低標繁複,因此部分同仁們覺得麻煩,而捨繁就簡選用最低標辦理。
最低標雖然有公平性、效率性的優點,但是如果將價格當作唯一選擇廠商指標,將可能造成低價搶標情形,而有履約能力不足或完工品質不佳的疑慮。地區也有多起招標案,廠商對於標案評估過於樂觀,低價搶得後,到最後卻做不下去,除了造成政府與廠商兩敗俱傷,更延宕公共建設期程,影響公共服務品質,傷害全民福祉。
根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同質採購使用最低標,異質採購使用最有利標,這次行政院會通過刪除政府採購法第52條有關如非為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方可選擇最有利標的相關規定,將鬆綁最有利標條件,鼓勵機關使用最有利標。在法規鬆綁後,地區公務人員應該善用最有利標,除了價格之外,也要把廠商的履約能力、技術水準納入考量,以確保最佳的公共服務產出。
雖然說行政院已透過法規鬆綁的方式鼓勵機關要善用最有利標,但我們也不可為最有利標而最有利標,應該要針對不同標案性質而有選擇適當的採購方式。另外,我們也期望能建置連江縣政府採購發包中心,今年縣府已派員前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觀摩考察,我們希望相關單位能克服萬難,早日設立發包中心服務縣府各機關同仁。
各機關的決標原則應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選擇適當的方式辦理,以提升採購品質,進而強化馬祖整體競爭力。
社論/靈活運用採購方式 確保公共服務品質
- 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