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縣議會及鄉民代表會定期大會,許多民代相繼提案促請權責單位列為參考,以強化地方福祉。揆諸所提內容,多聚焦於國民生計與基礎建設上,立意雖良善,但據過往經驗,真正落實轉化為治理績效者卻相當有限,俟次屆會議時又再反覆提案,剪不斷理還亂,居間關鍵在於猶乏明確而具體的關鍵績效指標。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議會或代表會有議案提案權,行政機關應予執行,若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民意機關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有關機關協商解決。這條規定看似立法部門監督的尚方寶劍,行政團隊依規定必須配合兌現,但問題就在於針對議案的執行程度究要為何,或所謂執行妥當與否,在法規上並未明確指陳,必須有賴績效指標的界定方能看出努力與達成效果為何;否則,缺乏明顯的鑑別判准時,公部門做了一分和一百分都是有兌現,卻難以有效課責考評。
經常發現,部分公部門的施政計畫達成率幾近9成以上、甚或全數如期如質完成,但鄉親感受仍有些差距,並非代表治理團隊的消極任事,而係該衡量標準設計上有所罅漏所致。舉例來說,部分績效目標僅設定1至2個衡量指標來做為評量依據,很容易產生以偏概全的現象,以客觀確切反映績效成果;或是關鍵績效指標衡量的目標值過於寬鬆易達成,減損施政成效衡量實益;或是各單位雖很努力的在施展作為,但表現的成績卻與原先設定的方向有出入,無法確實衡量施政效能;或是重要的施政主軸未納列關鍵績效評估;甚或是過於著墨數字量化的呈現,忽視質化內容的底蘊等,在在都會產生理想與實際的差異。
民意代表們在議事殿堂上盡己專業提出各項建議案相當值得肯定,也是馬祖民主政治的進步,但我們不該僅滿足於此,也必須和行政部門共同磋商研擬出各案的績效標竿,得以更細緻與深入的追蹤列管,將進度與達成改善情形向民眾報告,方為全民之福。這項溝通對話除得以讓提案更順利執行外,更可避免因行政部門運用地方制度法賦予的「函復」或「覆議」權而使府(所)會關係陷入僵局,不啻是種政治藝術的表現,也是民主深化的表徵。
民意代表在定期會或臨時會的提案不是僅單純通過立法程序後即代表任務告終,後續的賡續追蹤與監督才是責任的開始;行政部門也要適當尊重代議士,針對建議案件主動進行諮商對話,了解彼此想法後據以落實,訂定合適管控機制,據以真正落實開放的「g0v政府」。
社論/議會提案後的監督才是民主責任的開始
- 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