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2000-12-20
曹爾忠國會辦公室提供
(續昨)第三十條 為防杜大陸地區疫病蟲害入侵,
動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得在金門、馬祖設置檢疫站。
運往或攜帶至金門、馬祖以外台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
產品,應於運出金門、馬祖前,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
動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申請檢查,未經檢查合格或經檢查
不合格者,不得運出。
前項動植物及其產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一條 運往金門、馬祖以外台灣地區之動物,
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詳實記錄畜牧場內動物之異動、疫
情、免疫、用藥等資料,經執業獸醫師簽證並保存二年
以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應不定時檢查畜牧場之疾病
防疫措施及有關紀錄。
第三十二條 運往或攜帶至金門、馬祖以外台灣地區
之動植物及其產品經檢查結果,證明有罹患、疑患、可
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或疫病蟲害存在時,動植物防疫檢疫
機關得將該動物、植物或其產品連同其包裝、容器,予
以消毒或銷燬;其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
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
出及繫泊之權利。
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