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此外,依辦法第四及第五條規定;在定期航
線部分,有意經營兩岸通航港口定期航線之業者,應先
向當地航政機關(連江縣港務處)提出申請,再由港務
處轉交通部連lash;可後,便可開始營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
業者若也有意加入營運,則必須委託臺灣地區船務代理
業者代為申請。至於不定期航線部分,業者必須逐船逐
航次先向當地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並報請交通部備查後
,始得航行兩岸之間。
三、漁船如何變更為載運水產品之「漁貨船」:依辦
法第六條規定;在本辦法施行前(明年元月一日前)已
經設籍在馬祖的漁船,經向漁政主管機關註銷(暫停)
漁業執照或獲准休業後,可以向縣政府申請變更為從事
馬祖與大陸兩岸間的水產運送。至於申請變更及航行兩
岸間的連lash;可條件,則由縣政府另定之。簡言之,設籍地
區的漁船,在縣政府訂定連lash;可辦法後,可申請變更為專
門載運大陸水產品的「漁貨船」。
四、馬祖人士如何申請赴大陸:依辦法第十條規定;
在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得向境管局馬祖服務站
申請連lash;可核發入出境證,經查驗後由馬祖進入大陸。如
戶籍遷出馬祖者,則不予連lash;可;此外
小三通,如何通/連江縣政府 張龍德
- 200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