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曹爾忠國會辦公

  • 2000-12-15
(續昨)第十一條 台灣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 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 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進入大陸地區者,得持憑主管 機關核發之證件,經查驗或檢查後,由金門、馬祖進入 大陸地區。 第十二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連lash;可進入金門、馬祖: 一、商務活動:大陸地區福建之公司或其他商業負責 人。 二、學術活動:在大陸地區福建之大學教職員生。 三、探親: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金門、馬祖設有戶 籍者。 四、探病、奔喪:其二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之 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因患 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六十歲,患重病 或受重傷,或死亡未滿一年者。 五、返鄉探視:在金門、馬祖出生者。 六、旅行:經交通部觀光局連lash;可,在金門、馬祖營業 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申請者。 前項第六款應組團辦理,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二十五 人以下,整團同時入出,不足十人之團體不予連lash;可,並 禁止入境。 第一項各款每日連lash;可數額,由內政部公告之。 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海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