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曹爾忠國會辦公

  • 2000-12-15
(續昨)第十一條 台灣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
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
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進入大陸地區者,得持憑主管
機關核發之證件,經查驗或檢查後,由金門、馬祖進入
大陸地區。
第十二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連lash;可進入金門、馬祖:
一、商務活動:大陸地區福建之公司或其他商業負責
人。
二、學術活動:在大陸地區福建之大學教職員生。
三、探親: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金門、馬祖設有戶
籍者。
四、探病、奔喪:其二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之
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因患
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六十歲,患重病
或受重傷,或死亡未滿一年者。
五、返鄉探視:在金門、馬祖出生者。
六、旅行:經交通部觀光局連lash;可,在金門、馬祖營業
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申請者。
前項第六款應組團辦理,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二十五
人以下,整團同時入出,不足十人之團體不予連lash;可,並
禁止入境。
第一項各款每日連lash;可數額,由內政部公告之。
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海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