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使三歲以下兒童獲得適切的健康照顧,
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將實施「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
畫」,凡出生日起至年滿三歲之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者,皆為補助之對象。
為使三歲以下兒童獲得適切的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
正常發展,減輕家庭負擔,自明年起將實施「三歲以下
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行政院已於九月份正式核定。
相關內容如后:
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出生日起至年滿三歲之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者(含新生兒出生未及加保,嗣後追溯加保者)。
(二)未滿三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因傷病住院
期間年滿三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
(三)如已符合重大傷病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已享有
免部分負擔,不列入本補助範圍內。
-補助項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就醫方式:應持健保局核發之兒童健康手冊至健保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診。
-特殊情況先行自墊第四點之補助費用者,依左列方
式辦理退費:
1、就診時未及繳驗兒童健康手冊自行繳費者,於七
日內向原診治院所辦理。
2、因不可歸責保險對象之事由
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九十年元旦正式實行
- 200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