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九十年元旦正式實行

  • 2000-12-12
【本報訊】為使三歲以下兒童獲得適切的健康照顧, 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將實施「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 畫」,凡出生日起至年滿三歲之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者,皆為補助之對象。 為使三歲以下兒童獲得適切的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 正常發展,減輕家庭負擔,自明年起將實施「三歲以下 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行政院已於九月份正式核定。 相關內容如后: 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出生日起至年滿三歲之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者(含新生兒出生未及加保,嗣後追溯加保者)。 (二)未滿三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因傷病住院 期間年滿三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 (三)如已符合重大傷病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已享有 免部分負擔,不列入本補助範圍內。 -補助項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就醫方式:應持健保局核發之兒童健康手冊至健保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診。 -特殊情況先行自墊第四點之補助費用者,依左列方 式辦理退費: 1、就診時未及繳驗兒童健康手冊自行繳費者,於七 日內向原診治院所辦理。 2、因不可歸責保險對象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