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支出申報 國稅局:每一戶可有十二萬元扣除額

  • 2001-02-11
【本報訊】房屋租金如何申報支出,北區國稅局馬祖 服務處昨天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 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十二萬元為限。 針對房屋租金支出的申報,馬祖服務處昨天說,只要 符合申報要件,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有十二萬元的扣除 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承 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 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 明。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 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在課稅年度於 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 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報行業務使用之切結 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在申報書中,實際發生金額,採實際支付之房屋租金 數額填入,而可扣除的金額,以實際支付之金額填入, 但以不超過十二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