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租金如何申報支出,北區國稅局馬祖
服務處昨天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
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十二萬元為限。
針對房屋租金支出的申報,馬祖服務處昨天說,只要
符合申報要件,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有十二萬元的扣除
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承
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
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
明。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
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在課稅年度於
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
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報行業務使用之切結
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在申報書中,實際發生金額,採實際支付之房屋租金
數額填入,而可扣除的金額,以實際支付之金額填入,
但以不超過十二萬元為限。
房屋租金支出申報 國稅局:每一戶可有十二萬元扣除額
- 200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