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國防部逕以六十四年次役男為開始徵兵對象違憲

  • 2001-07-14
 【本報訊】金馬戰地政務終止後,國民兵制隨之廢止
,國防部以不論是否受過戰地自衛隊訓練,開始對役男
徵兵。司法院大法官十三日作出釋字五二九號解釋認為
,國防部廢止金馬地區國民兵實施辦法時,未採取合理
的補救措施,也未訂定過渡條款,確實未兼顧信賴保護
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國防部、內政部
及行政院相關函釋部份,應不予適用。

 政府於八十年五月一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八十一年
十一月七日隨之終止金馬戰地政務,只在金馬地區實施
的役男檢定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也因此廢止,回
歸常態法制,金馬地區自八十二年元旦開始依兵役法徵
兵,並以六十四年次役男為開始徵兵的對象。

 在民國八十一年前,金馬地區滿十六歲的役男若被檢
定為乙種國防兵,則接受各該地區軍事訓練或是民防基
本訓練來替代入伍服役,但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
因戰地政務終止,國防部就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
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函「令金馬地區自八十二年一月一
日開始徵兵,以六十四年次役男為徵集對象」,也就是
有金馬地區已接受民防訓練的役男,變成必須入伍服役
,因此引起部分當時役男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