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檢查作

  • 2001-01-30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局馬祖檢疫站提供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執行運往或攜帶金門、馬祖以外臺灣地區之 動植物及其產品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應施檢查之動植 物及其產品,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金門馬祖地 區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應施檢查動植物品目表」所列 者為限。 三、金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 產品應於運出或攜帶前,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金 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檢查申 請表」,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檢疫站 申請檢查。 (一)貨運: 1、動物: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 明書」。 2、生鮮、冷藏、冷凍或其他加工動物產品及植物或 植物產品:當地縣政府、鄉公所或農會出具之「來源地 供貨證明書」。 (二)旅客攜帶: 1、動物: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 明書」。 2、生鮮、冷藏、冷凍或其他加工動物產品:當地縣 政府、鄉鎮公所或農會出具之「來源地供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