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檢查作

  • 2001-01-30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局馬祖檢疫站提供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執行運往或攜帶金門、馬祖以外臺灣地區之
動植物及其產品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應施檢查之動植
物及其產品,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金門馬祖地
區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應施檢查動植物品目表」所列
者為限。

三、金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
產品應於運出或攜帶前,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金
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檢查申
請表」,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檢疫站
申請檢查。

(一)貨運:

1、動物: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
明書」。

2、生鮮、冷藏、冷凍或其他加工動物產品及植物或
植物產品:當地縣政府、鄉公所或農會出具之「來源地
供貨證明書」。

(二)旅客攜帶:

1、動物: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
明書」。

2、生鮮、冷藏、冷凍或其他加工動物產品:當地縣
政府、鄉鎮公所或農會出具之「來源地供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