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福建審計處改置為交通建設審計處

  • 2001-02-04
【本報訊】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已改置為交通、建設
審計處,而原金門、馬祖縣府、議會及所屬鄉鎮之審計
事務,改由審計部台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兼辦,另外,福
建省政府之審計處事務則委由審計部第一廳辦理。

福建省政府指出,配合監察院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自
今年元月起改置為交通建設審計處,而原所負責之金馬
兩縣府會及所屬十個鄉鎮之審計事務,亦同步改由審計
部台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兼辦,省府並已發函金門、連江
縣政府、縣議會等單位告知。

至於福建省政府之審計處事務亦改由審計部第一廳委
辦。依據審計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省,
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而未設審計處(室)者
,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
計處(室)兼辦;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
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
關。而審計職權為:監督預算之執行;核定收支命令;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查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
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及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