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納稅人以子女名義買匯轉匯國外 屬贈與行為 應

  • 2001-02-16
 【中央社電】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將國內資金以子
女名義購買外匯,並轉匯到子女在國外銀行往來帳戶
,屬贈與行為,應依法申報納稅。

 部份納稅人自覺年紀漸長,在有生之年將自己現有財
產進行移轉規劃。不過,財政部強調,移轉財產如涉及
贈與情事,且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
,依規定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最近查核發現,某納稅人在自己往來的十餘個
銀行帳戶內,分別提領現金二千九百萬元,再借用子女
、媳婦或公司親信人員名義向銀行買匯,分批逐步轉匯
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但未申報贈與稅,最後稽徵機
關核定補徵贈與稅七百餘萬元,並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會利用電腦歸戶納稅人房屋、
土地、汽車、股票等財產資料,以及每年申報存款利息
收入、結購外匯等資料,如果發現納稅人名下財產有異
常增減情形,都會透過電腦選案,再交由人工查核是否
有逃漏贈與稅情事。

 因此,財政部呼籲,納稅人如有財產移轉,但漏未申
報贈與稅,應儘快依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