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今年一月十九日起,依修正使用牌照稅
法第八條第十一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
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
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一千八百CC者,仍屬應稅。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交通工具非經
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
性質。
稅捐處同時說,原在本縣之交通工具在地區領照使用
,凡符合免稅要件者,將逕行核定免稅,在九十年四月
開徵時,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之稅額等級計徵十八日之
稅款,也就是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十八日。若本年有新購
之車輛而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者,請持收據向稅捐處
辦理退稅事宜。
小客車一千八百CC以下免徵牌照稅
- 200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