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不合法申報撫養親屬添無謂麻煩 國稅局籲納稅人依

  • 2001-03-04
【本報訊】有鑑於往年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納稅人申
報撫養親屬相當的浮濫,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
服務處昨天特別提出呼籲,希望納稅人要依法令相關規
定誠實申報,以免被發現剔除補稅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應合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
四款及第一一二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
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保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
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
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此外,申報
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者尚必須具備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
屬或家屬有家長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或雖非同戶籍但確
實同居一家者之條件。

國稅局同時表示,由於往年納稅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
或家屬相當浮濫,因此,對於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而有下列情形者,包括: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
母有房地產或有固定所得者,納稅人與申報受扶養之其
他親屬或家屬同戶籍,但彼此間未具有家長家屬之關係
者、受扶養之親屬或家屬年齡七歲以下,納稅人夫妻均
上班,乏人照顧且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