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聘雇人員地域加給 服務於金馬外島人員每月支給五

  • 2001-03-27
 【本報訊】「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地域加給」,經過
李炷烽立委不斷的向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主計處、人
事行政局及國防部各相關局署室洽商,終獲行政院同意
照辦,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所需經費則在
原核定相關預算額度內勻支。

 行政院在核定的「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地域加給表」
中規定,服務於大金門、烈嶼、馬祖外島地區之人員,
每月支給數額為五千元;服務於馬公離島地區之人員,
每月支給數額為二千五百元;服務於蘭嶼、綠島離島地
區僅限中山科學研究院之人員,每月支給數額為二千八
百元;服務於九鵬偏遠地區之人員僅限中山科學研究院
科技聘用、行政聘雇及三等六級(含)以上技術員,每
月支給數額為二千元、三等六級以下技術員及雇工,每
月支給數額為一千七百元。支給對象則以所屬各單位之
編制內、外聘雇人員服務於上述地區者為限,其加給之
發給,以當事人實際離開(職)之日止,並得破月支領
;未滿十天,不予列支。

 去年二月二十一日,李炷烽委員即在立法院院會中提
案,要求政府重視,其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軍公教人員
之待遇,按現行制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每年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