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赴台出差 北部路程假一天 中、南、東部給假二

  • 2001-04-13
【本報訊】針對縣府主計室前天依據「國內出差費報
支要點」表示,公務員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天為原
則一事,縣府人事室昨天說明,此一規定係針對台灣本
島各機關單位放寬公務員可選擇搭乘國內飛機為交通工
具後,必須檢附機票辦理核銷所做的規定。

對於地區公務員之出差天數,人事室表示,仍然依據
縣府日前訂頒的「連江縣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公差給假
天數標準」,前往北部地區出差一天者,含路程假給假
天數為二天,赴中、南、東部及外島地區出差者,含路
程假給假天數均為三天,若出差二天以上則按天數遞增


人事室並表示,為增加出差人員赴台期間之彈性,縣
府正在研擬更為便民之措施,對於公務員出差一天者,
若在公務前一天下午赴台,將授權單位主管連lash;可該員工
於第三天上午返回馬祖,此一措施將可望在近期公布實
施。

此外,對於地區公務員赴中、南部出差者,原規定必
須因特殊需要始得搭乘飛機往返之規定,今後則不必事
先簽核,可自行選擇搭乘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往返,惟
事後必須檢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