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搭乘飛機者應

  • 2001-04-12
 【本報訊】今年元月十九日開始實施的「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中規定,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 則,此外規定搭乘飛機者應檢據核實列之。連江縣縣長 劉立群日前在主管會報中提醒所有公務同仁遵守新實施 的要點規定。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行政院已於今年元月十五日廢止 ,另訂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九十年一月 十九日起實施。  此次主要修訂重點有:  1、基於目前交通便捷,為提高行政效率,增訂出差 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所稱「往返行程」 係包括前往出差地點及返回服務機關,所需之行程時間 ,合計原則不超過一天,若服務機關或出差地點地處偏 遠,往返行程必需超過一天者,可於出差請示單內敘明 ,經機關同意後可酌予延長。  2、為簡化行政程序,將搭乘飛機應事前核准之規定 刪除,並規定搭乘飛機者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 具則無須檢據。  3、基於近來公務員駕駛自用車出差已甚普遍,增訂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之規定。  4、有關住宿費之報支規定修正為,出差地點距離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