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
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
職務等級報支。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叫lash;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
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
分等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
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
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
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
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
、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
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
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連江縣政府主計室提供
- 200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