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所屬機關員工公差給假天數

  • 2001-01-04
【本報訊】為因應九十年起實施週休二日,連江縣政 府修正「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公差給假天數」,北 部地區路程假給予一天,中部以南及東部路程假予以二 天,澎湖和金門路程假予以二天。修正後新辦法於九十 年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請公務同仁依新規定執行。 依修正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公差給假天數」 ,北部地區(基隆、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 )縮短公差天數一天,一天的公差,含路程給假二天; 中部、南部及東部地區縮短公差天數一天,一天公差, 含路程給假三天;外島澎湖及金門縣,縮短公差天數二 天,公差一天,含路程給假三天。 人事室進一步說明,在北部地區公差,,於前一天上 午或下午赴台,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決定。次日差畢 ,除當日下午搭乘班機返馬,至遲應在當晚搭乘臺馬輪 或軍租船(金航輪)返馬銷假上班。若無故未在上項期 限返馬銷假上班,以曠職論。 若在中南部及東部出差,於前一天上午或下午赴台, 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決定。次日差畢,至遲應在第三 天搭機或搭乘臺馬輪、軍租船(金航輪)返馬銷假上班 。若無故未在上項期限返馬銷假上班,以曠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