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員工新訂頒之修正相關人事措施重點摘錄如下

  • 2001-01-19
(續昨)一、新進員工於到職三日內向服務機關繳交
本人最近半身彩色脫帽相片二張,並由服務機關造冊轉
請縣府辦理新證製發:(凡職稱變動,比照新進員工方
式辦理換證)。

二、各單位員工,於上班時間(或外出執行公務),
一律將服務證佩(掛)於胸前。除服務機關各級主管經
常檢查外,對不遵守規定佩戴之員工,予以糾正。必要
時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福建省政府暨所屬
各機關(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四點第六款
規定予以申誡處分。

三、員工對所持用之服務證,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
他人使用,或作抵押等不正當行為,如有遺失或污損,
應向原製發單位申請補(換)發,在有效使用時間屆滿
或離職時,應繳回註銷。

伍、修正「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公差給假天數」
,修正後較原先核給天數縮短一至二天,重點如下:

一、員工赴台或澎湖、金門地區公差,核給天數(含
路程假)如下:

--北部地區(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
竹縣、新竹市),若公差一天或半天(含路程假核給共
二天),於前一天赴台,上午或下午赴台,則由機關首
長(縣府由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