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

  • 2019-08-14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第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經縣府於4月9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第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如下:
 第九條、申請人於領取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如有急需,得申請提前開工,如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開工後未依限完工或取消挖掘時,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核准,中止施工者即時申請,均以一次為限,屆期許可證作廢。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於本縣道路或供公眾通行通路之範圍內設置之所有管線、人孔蓋均應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抗滑值於濕環境下不得低於英式擺鍾抗滑試驗實測值65BPN以下。
 第三十二條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生監測、檢驗或試驗之必要費用,經監測、檢驗或試驗結果確認受測設施設備不符本條例之規定者,由受測對象負擔之。如經監測、檢驗或試驗結果確認受測對象或其設施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及受測對象分別負擔上開必要費用之半。